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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镇江市委 镇江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摘要)
一、发展导向和目标
1.加快发展民营经济是我市实现“两率先、两步走”目标的重大战略举措。民营经济是最有活力、最具潜力的经济,并日益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主体力量。要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进一步强化机遇意识,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切实按照放心、放胆,放手、放开,放宽、放活的“六放”要求,消除歧视,打破垄断,放手让市场配置资源、人民创造财富、企业自主经营,形成各类资本相互融合、混合所有制经济充分发展的新格局。力争到2007年底,民营经济占全市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超过60%,新安置就业人员占全市新安置就业人员的比例超过70%。
二、全面放宽投资领域和准入条件
2.放开投资领域。凡是法律、行政法规未明确限制的投资领域,都允许民营经济进入;凡是承诺向外资开放的领域,都向民营经济开放。鼓励民间资本在水利、交通、能源、通信、城建、环保和科技、教育、卫生、文化、体育、旅游、社会福利、社区服务等领域投资发展。选择一批具有良好经济效益的政府投资项目,向民营企业开放。
3.放宽民营企业准入条件。凡是法律、行政法规未作明文规定的,不得另行设置注册登记的前置条件。企业注册登记手续和条件、无形资产作价投资、企业冠名、对外投资比例等,按镇政办发(2004)10号文件执行。
三、鼓励全民创业
4.鼓励机关干部离岗创业。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领办、创办民营企业的,给予合理补偿。公务员工龄达到20年的,经批准可参照提前退休待遇给予补偿。
5.鼓励科技人员自主创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的科技人员和留学归国人员在我市投资创办科技型企业,或以其技术成果、专利参与投资入股以及为民营企业提供技术服务的,对其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3年内由同级财政部门给予全额奖励。
6.加大创业扶持力度。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明确限制的行业外,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并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军转干部、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活动,享受上述待遇。
对处于创业阶段不具备汇算清缴条件的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实行定额征税,税赋从优,征税额度一年一定,并自创办之日起,3年内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合法经营的农村流动小商小贩,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免于工商登记和征收有关税费。对个体工商户月销售货物5000元以下的、应征增值税劳务3000元以下的,免征增值税;月销售应税劳务5000元以下的,免征营业税。
四、鼓励民营企业做优做大做强
7.支持民营企业规模扩张。民营企业开展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联合、兼并和控股、参股,组建大企业、大集团,总部设在本市的,其资产、证照变更享受国有企业改革的相关政策。对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或以买壳、参股等形式重组上市的,政府及相关部门给予全力支持和帮助。
8.实施民营企业“30强计划”。从2004年起,对成长性强的重点骨干企业,5年内根据企业规模、技术进步、营业收入、利税等指标,评定全市民营企业30强。进30强且符合市重点培育规模企业标准的民营企业,享受“1515”规模企业的扶持政策。
9.鼓励民营企业加大投资。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和安全要求、可自行平衡资金的民营企业投资项目,改审批制为登记备案制。民营企业的重大结构调整投资项目列入市重点项目,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对各级政府性扶持资金,凡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都可平等地通过申报或招标等方式争取获得。民营企业吸收外资参股的,享受外资企业相关优惠政策。
10.鼓励民营企业外向开拓。各级财政部门在预算中足额安排出口退税资金,进一步规范出口退税的服务和退库管理工作。放宽对有涉外经营权的民营企业经常项目、境外投资的外汇管制。组建外贸中介服务机构,为民营企业提供进出口服务。民营企业人员出国从事与本企业有关的经贸活动,可循因公渠道办理出国(境)手续。
11.鼓励民营企业技术创新。鼓励、帮助民营企业申报国家、省高新技术企业,在申报标准、办法和享受优惠政策上,与其它所有制企业享受同等待遇。民营企业新产品、新技术开发费用,以及科技成果引进、转化、生产过程中所形成的技术开发费用,按实计入管理费用,不受比例限制。民营企业研制开发的国家级重点新产品和省级高新技术产品,自认定之日起2年内,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给予补助。
12.推动民营企业开展品牌经营和建立自主知识产权。对已获国家、省名牌产品称号或列入市名牌发展计划的产品,优先列入技术改造、技术创新和新产品开发计划,享受现有各项优惠政策。对民营企业申请国家专利和PCT国际专利给予适当资助。已产业化的专利技术,经市有关部门确认,可直接参加市级科技成果评审。对新获得中国名牌产品或驰名商标的企业,奖励50万元;新获国家级免检产品的企业,奖励20万元;新获江苏省名牌产品或江苏省著名商标的企业,奖励10万元。对新获得自主知识产权或出资受让他人知识产权,其实施的专利技术被授予中国专利金奖的企业,奖励30万元;被新授予中国专利优秀奖的企业,奖励20万元。
13.鼓励民资参与专业市场建设。对民间投资新建、扩建各类专业市场,免收基本建设过程中的相关政府性基金。
14.统筹安排民营企业发展建设用地。将民营企业发展用地纳入当年全市用地计划,综合平衡用地指标。对民营企业生产性重大项目,由市统一调剂、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凡允许协议出让的新增民营企业工业用地,出让金可以按照协议出让的最低标准执行,也可以采用国有土地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逐年缴纳租金。民营企业依法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折价入股。
五、优化融资环境
15.加大金融扶持力度。推动各类金融机构大力改善对民营企业的信贷服务,开发适合民营企业特点的融资服务项目。市有关部门根据企业信用管理信息,每年向金融机构推荐一批有产品、有市场、有生产能力、缺流动资金的民营企业为重点贷款客户,推进银企合作。积极引进市外股份制金融机构,为我市民营经济发展提供更多的融资渠道。
16.进一步扩大信用担保规模。采取政府引导、社会力量和企业共同出资的形式,设立信用担保机构,力争3年内形成注册资本超亿元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鼓励市内外民间资本投资创立担保公司。民营担保公司自成立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规费。引导民营企业依法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助性融资担保。
17.加大政府性资金扶持。建立中小型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今年安排500万元,今后逐年增加。重点用于:中小企业专业化发展以及与大企业的协作配套;鼓励争创名优产品、实施名牌战略;支持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支持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和农产品加工型民营企业发展;支持中小企业外向开拓等。各辖市区要相应安排一定财力,同市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匹配,最大限度放大政府资金扶持效应。
对民营资本投入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项目的,计划、经贸、科技、外经贸、环保、农林、财政等部门要帮助争取国家、省级各类项目贴息、发展基金、政策性拨款。凡列入重点项目计划的,与其它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地方财政配套资金纳入预算,保证及时足额到位。要加快民营企业的改制进程,减免改制费用;采取多种形式,促进民营企业间的联合和协作,通过重组联合、兼并等形式实行民营经济的联合发展。
六、建立健全民营经济发展服务体系
18.加快建立科技创新服务体系。构建以市生产力促进中心为主导,企业技术中心为基础,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科技中介组织为依托的网络化服务体系。从2004年起,5年内每年从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额度的资金,用于建设科技创新服务平台、保护利用知识产权、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等,使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和企业能够依托生产力促进中心的公共服务平台开展业务并获得帮助。
19.加强人才支持。把民营企业家培养纳入全市企业干部培养计划,政府出资培训人才的计划指标向民营企业从业人员开放,鼓励他们参加理论培训、管理培训和技术培训。民营企业用于员工培训的经费,可按实列入成本。积极帮助民营企业引进紧缺人才。民营企业与其它所有制企业在职称评审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
20.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的作用。在规范组建各类为民间投资者服务的行业协会、商会的同时,加快现有行业协会、商会的整合。建立各级政府与行业协会、商会之间的沟通渠道,强化其自治功能,充分发挥其在组织业务培训、传递政策和市场信息、交流经营管理经验、组织社会公益活动、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加快服务性中介机构的脱钩改制。
21.建立信息服务体系。以镇江中小企业新干线信息网为基础,建立全市民营经济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及时为民营企业提供政策法规、外经外贸、技术进步、交流合作、中介服务、项目推介、企业信用等各种信息。
七、保障企业合法权益
22.加强政策法律服务。帮助民营企业熟悉法律、法规和政策,引导企业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依法诚信经营,照章纳税,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增强知法、守法和用法的能力。依法严肃处理侵犯民营企业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大对已经生效判决的执行力度。依法受理民营企业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执法投诉,及时纠正违法行政行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司法行政部门要为民营企业提供法律服务或法律援助。
23.规范执法检查行为。按照镇政发(2004)46号文件精神,规范对企业的行政执法工作。建立检查申报审批制度,涉企检查,须在实施前10日报经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省以上机关统一要求的以及安全生产检查除外)。对企业初次违规且没有严重危害后果的,按照“初犯警告不罚”的办法,先通知限期整改,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再按有关规定处罚。
24.严格控减企业负担。清理行政执法机关的罚款项目以及行政和事业性收费项目。涉企罚款和收费项目,一律按规定标准的下限执行。各执收、执罚部门严格执行“票款分离”制度,涉企罚款、收费均由银行代收,统一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市物价部门每年定期将有关部门、单位的收费以及减免费用项目、标准进行汇总,向社会公布;国税、地税的收税及减免税项目、标准,分别由国税、地税部门公布。所有收费部门、单位都必须严格执行“两证一卡”(收费许可证、收费员证和企业缴费登记卡)制度,亮证收费,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严禁行政执法机关在办理证照、年检、征收税费时,搭车或变相收取规定以外的费项。任何部门、单位不得利用职权强迫企业加入学会、协会、研究会或强行收取会员费,不得强求企业征订报刊、入选画册、发布产品广告、参加评比,不得向企业指定中介组织,强制接受代理、咨询等收费性的服务,不得强制企业参加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各类培训活动;企业对行政行为提出异议的,任何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准以任何方式进行刁难或打击报复。
25.设立民营经济投诉督查中心。由纪检监察、经贸、工商、工商联等部门联合组建民营经济投诉督查中心,中心设在市民营经济发展办公室,接受并组织调查民营企业对政府职能部门、单位的投诉,组织民主评议,定期向有关部门、单位通报受理投诉和民主评议的情况,并视情况向被投诉部门、单位的上级组织通报或向社会公布。对民营企业提出的投诉事项,有关部门、单位要在接到投诉后10个工作日内调查处理终结并给予答复,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期,但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对不属于本部门、单位职权范围内的投诉事项,要在接到投诉后3个工作日内移送相关部门,并通知投诉人。
八、加强组织领导
26.加大领导力度。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研究落实各项政策措施,研究解决民营经济发展中的问题。对民营经济各项目标任务进行具体分解,建立规范的考核制度、协调机制和有效的激励机制,建立重点民营企业挂钩联系和服务制度。加强民营经济的统计工作,将其纳入社会经济统计范围,规范统计口径,完善统计渠道,定期公布统计结果。
27.理顺管理体制。将市私营个体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更名为市民营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民发办”),与市中小企业局、市乡镇企业局三块牌子、一套班子,并调整、充实力量,形成“三合一”的工作体制,切实加强对民营经济工作的指导、协调和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贸委。
28.提高民营经济从业人员的政治社会地位。利用各种宣传渠道,加大对优秀民营企业、优秀民营企业家和个体工商户的宣传力度,对作出突出贡献的民营经济从业人员给予表彰奖励,在全社会形成尊重纳税人、服务纳税人的良好氛围。积极推荐他们中的代表人士作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人选,鼓励他们参政议政,切实提高他们的政治地位。
九、附则
29.本意见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过去发布的政策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本《意见》的解释权为市经贸委和市民发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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